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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和培训办法及工作职责
2004年08月13日 岳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的具体承担者,是基层普查机构向普查对象落实普查方案的直接责任人,是控制普查数据质量的第一个环节。为了高效地组织经济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和工作职责。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的范围和条件
  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普查员,其中分区域性普查员和法人单位普查员。区域性普查员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员条件选择调用的普查人员;法人单位普查员,是指法人单位按照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从本单位中选择调用参加经济普查的工作人员。一类是普查指导员。
  区域性普查员可以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教师和大中专毕业学生及离退休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法人单位普查员应从单位内从事财务或统计工作的人员中选调。
  普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经济普查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和独立工作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经济、财税、统计等基础知识。
  3、熟悉本普查区内的单位分布情况,工作认真细致。
  4、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有对普查员进行指导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的组织
  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
  区域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的具体工作程序是:由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查小组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所分配的名额推荐人选,报至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初选后报至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审查后,组织培训和业务测试,测试合格后,颁发“岳阳市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员”或“岳阳市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证,并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
  法人单位普查员的选调由法人单位自行组织,但所选调的普查员必须经过当地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通过测试,方可进入普查工作岗位。
  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的时间
  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员选调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于8月15日前完成具体的选调工作,8月下旬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
  四、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数量
  区域性普查员数量按城市(镇)和农村分别确定。
  城市(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每个居委会应配备3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配备,按居民委员会进行,原则上每3个居民委员会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城市(镇)中专业市场及其它单位分布集中,管理规模区域,应依托管理部门(单位)进行,管理部门(单位)派出参与普查的人员即为该市场的普查员,普查员数量的确定比照前款确定。
  农村原则上每个村民委员会配备1名普查员,单位较多的村民委员会可适当增配普查员,原则上每3个村民委员会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法人单位普查员的数量由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个法人单位至少有一名专职普查员,大型企业单位应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普查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普查员。
  五、区域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时间和待遇
  普查登记任务完成前,各级、各单位不得调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普查登记任务完成后,国家、省、市、县各级进行数据质量检查抽中的普查区普查员(包括法人单位普查员)和负责抽中普查区普查工作的普查指导员应完成相关配合检查工作。
  普查期间各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被选调的普查员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对由区域性普查员,县、乡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员工作期间可适当给予补贴。
  六、培训
  (一)县、乡两级业务骨干及授课教师的培训
  县、乡两级普查机构业务骨干接受市级经普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乡级普查机构业务骨干参加市级培训的费用自理。
  (二)区域性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普查指导员应接受县级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普查员应接受县、乡两级普查机构业务培训和普查指导员的业务指导。
  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业务培训,可由县级普查机构直接培训,也可采取其它培训组织模式,但不管采用何种组织模式,培训教员必须由县级普查机构派出,并由接受过上级普查机构业务培训的同志担任。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区划分、单位界定、普查表的填报、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普查表审核办法及普查过程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培训方式以授课为主,同时要进行适当规模的、以入户登记和普查表初步审核为主要内容的实地演练,达到全部参训人员都能较熟练掌握普查内容和方法。
  市级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天,实地演练时间不少于一天;县级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
  (三)法人单位普查员
  法人单位普查员参加当地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界定、普查表的填报、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普查表的填报及审核办法等。
  对普查员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业务测试,测试合格后分别由市、县二级普查机构颁发“岳阳市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员”或“岳阳市第一次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必须持证开展工作。
  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职责
  (一)普查员的主要职责
  ①参加本地区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能够较熟练地掌握普查的内容和方法。
   ②协县乡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区划分的相关工作,明确所负责的工作区域(普查区),参与普查地图绘制的相关工作。
  ③在乡级普查机构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所负责普查区的清查、个体经营户调查和简表填报单位的调查、初步审核和上报工作;按照清查线索做好本普查区内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发放、回收和简要审核;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简要审核指规范性审核和主要属性指标审核。规范性审核指清查表是否盖有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和填表日期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圈填或填写指标是否符合普查规定和要求等。主要属性指标审核包话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核对,单位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与合法证照或有关文件核对,登记注(或批准)情况、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合法证照或有关文件核对,从业人员与单位人事(劳动工资)部门掌握的劳动工资报表核对等。简要审核具体内容由各县级规定。
  ④在普查登记阶段做好个体经营户的登记调查工作和基层普查机构部署的相关工作。
   ⑤配合国家、省、市、县级普查机构,做好本普查区内的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2、法人单位普查员职责
  ①参加本地区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能够较熟练地掌握普查的内容和方法。
  ②接受上级普查机构业务指导,按照普查方案做好本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界定,组织本单位基本单位清查表和普查登记表的填报和自审,按时保质完成普查表的上报。
  ③配合国家、省、市、县级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普查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二)普查指导员主要职责
  1、清查摸底前的主要任务:
  ①参加本地区普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能够较熟练掌握普查内容和方法。
  ②组织辖区内普查区划分工作,确定所负责普查区普查员的工作区域(普查区),负责本地区普查机构安排的普查地图绘制相关工作。
  ③向所负责普查区普查员发放文件、资料、普查表和有关普查用品。
  ④普查指导员向普查员进行普查前业务技术指导、说明普查中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2、清查摸底期间的主要任务:
  ①组织所负责普查区普查员向调查对象发放、回收清查表,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②按上级普查机构规定,解答清查过程中普查员提出的具体问题,对不能及时解答的问题,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得到回复后,向普查员回复。
   ③在清查期间,一天一次集中所负责区域内普查员遇到的具体问题,并与本辖区全部普查指导员一起交流讨论,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沟通,形成本辖区具体指导性意见,第二天工作开始前传达到所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
   ④督促所辖区内普查员对清查表进行自审。
   ⑤清查表初步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普查员反馈,由普查员向普查对象核实、订正,按规定程序修改或重新上报清查表。
   ⑥审核完成后,按照装订要求将清查表装订成册,向本地区普查机构报送。
  3、普查登记期间主要任务:
  ①组织所负责区域普查员按清查形成基本单位名录库,向调查对象发放、回收登记表,同时对登记期间发现的清查时点至登记时点新增的单位进行登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②按本地区普查机构规定,解答登记过程中普查员提出的具体问题,对不能及时解答的问题,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得到回复后,向普查员回复。
   ③在普查登记期间,一天一次集中所负责区域内普查员遇到的具体问题,并与本辖区全部普查指导员一起交流讨论,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沟通,形成本辖区具体指导性意见,第二天工作开始前传达到所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员。
  ④督促所负责区域内普查员或法人单位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全面自审,重点审核经济活动指标。
  ⑤普查登记表初步审核。审核调查对象应上报的表类是否正确,表种是否齐全;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普查员反馈,由普查员向普查对象核实、订正,按规定程序修改或重新上报清查表。
  ⑥审核完成后,按照装订要求将清查表装订成册,向本地区普查机构报送。
  ⑦组织所负责区域内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⑧配合国家、省、市、县普查机构,做好所负责区域内普查区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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